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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从匆匆那年案看小说改编权

来源:匆匆那年 时间:2020/2/14

一、案件事实

年,小说《匆匆那年》作者王晓頔将网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出品方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摄制方浙江梦幻星生园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和播出平台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停止该网络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活动、公开道歉声明并赔偿损失。

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出了一审判决,判定网络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侵犯了小说《匆匆那年》番外部分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年9月,北京知产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判定《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停止使用侵害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内容,出品方金狐公司赔偿王晓頔万元及合理费用元并赔礼道歉,摄制方梦幻星公司就其中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播出平台搜狐公司就其中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法院判决

根据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判决信息,可以得知一审法院做出判决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匆匆那年》小说中方茴等五个主要人物名称无法表达较为完整的独创性思想,不构成作品,《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中使用方茴等五个人物名称不属于对作品的使用行为,故网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不侵犯小说《匆匆那年》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涉案网剧不侵犯涉案小说的著作权

2.《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中关于陈寻与七七之间的涉案内容主要还原了《匆匆那年番外篇》的对应内容,没有为王晓頔适当署名,并许可他人将该剧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害了《匆匆那年番外篇》的署名权、改编权、摄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网剧侵犯了涉案小说番外篇的著作权

3.“匆匆那年”可以认定为该知名小说特有名称,《匆匆那年:好久不见》未经许可,在名称中使用“匆匆那年”,足以使人误认为该剧经王晓頔授权改编自《匆匆那年》小说,或与该小说有关,该行为属于仿冒王晓頔知名小说特有名称的行为。——涉案网剧侵犯了知名小说特有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4.由于《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不属于对《匆匆那年》小说的改编,故片中冠以“根据九夜茴同名小说《匆匆那年》改编”,属于虚假宣传。——涉案网剧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与一审判决相比,二审虽未改判,但对一些问题做出了进一步说明:

1.根据王晓頔的主张,除部分人物名称相同外,《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与《匆匆那年》其他可能相同的部分仅为王晓頔在二审程序中主张的《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中的个别“闪回”片段。如果“闪回”片段未使用《匆匆那年》小说的内容,自然不可能侵犯王晓頔享有的著作权。即使“闪回”片段使用了《匆匆那年》小说的内容,本案亦不存在王晓頔所主张的侵权行为,原因在于:第一,根据《转让协议》,金狐公司已从王晓頔处受让取得了《匆匆那年》小说的改编权,有权实施改编行为;第二,没有证据显示上述“闪回”片段存在被歪曲、篡改的情况,故金狐公司未侵犯王晓頔就《匆匆那年》小说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并不构成对《匆匆那年》小说的歪曲、篡改

2.关于陈寻与七七之间的涉案内容的情节相对独立且足够具体,金狐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相关内容为此类小说的常见套路或通用情节,故上述内容属于王晓頔独创的表达,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他人对上述内容的使用应获得王晓頔的许可。至于上述内容在小说“番外”或《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中所占比例的大小并不影响侵权行为成立与否的认定。——陈寻与七七之间的涉案内容在涉案小说或网剧中所占比例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

3.虽然网络剧《匆匆那年》也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但该剧的知名度是以《匆匆那年》小说的影响力为基础,不影响“匆匆那年”本身作为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获得保护,也不能成为金狐公司再制作与《匆匆那年》小说无关的影视剧时使用该名称的正当理由。——《匆匆那年》究竟是知名小说的特有名称,还是知名网剧的特有名称,二审法院做出了进一步说明

三、案件启示

根据上述法院判决可知,法院之所以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犯涉案小说番外篇著作权以及不正当竞争,是因为网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并非小说《匆匆那年》的改编作品。然而,本案被告实际上已经取得了涉案小说的改编权,也向原告支付了授权费用,但最终仍然构成侵权。那么,就本案来看,小说改编的正确打开方式是什么?

1.何为“改编”?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网络小说被改编成影视剧作品,在变现的同时,其影响力也进一步扩大。但是,作为这种运营模式的法律基石,“小说改编权”却是一个非常含糊的概念。以本案为例,原告与被告理解的“改编”,以及与法官根据法律认定的“改编”,是不同的。

首先,来看法律对“改编权”的界定: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从该定义出发,可以推导出构成改编作品的两个条件:一、作品与原作品在表达上相似,改编应当是“忠于原作的再创作”;二、新作品与原作品相比有独创性,让人“既能联想到原作,又能与原作毫无困难地区分开”。

就本案而言,尽管被告主张其获得了原告小说的改编权,但涉案网剧与涉案小说主要讲述几个主人公的大学生活不同,主要讲述了几个主人公大学毕业以后的故事,二者在故事背景、主线脉络、主要情节等方面均不相同,明显不属于以小说为故事中心进行的延伸扩编或改编,因此法院认定涉案网剧并非涉案小说的改编作品。

综上可知,虽然将小说改编成影视剧时可以对小说情节进行必要延伸,但是必须以小说内容为故事中心,而不得做“面目全非”的修改。

2.小说番外篇不属于小说?

《匆匆那年》番外篇是王晓頔在小说《匆匆那年》成书五年后写成的,王晓頔本人表示,番外部分为小说续作,独立于该小说。然而,虽然二者的发表年份不同,但《匆匆那年》番外篇从未单独出版,而是作为小说的下册部分与小说一起出版。这不免让人疑惑,既然《匆匆那年》番外篇从未单独出版,为何被告不能使用《匆匆那年》番外篇的内容呢?

实际上,这个问题要回到原告与被告金狐公司曾签署的《转让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金狐公司独家购买王晓頔创作,东方出版社出版的《匆匆那年》小说。

值得注意的是,东方出版社出版这本小说时,王晓頔还未创作小说番外篇。因此,被告只是取得了小说《匆匆那年》的改编权,而未取得《匆匆那年》番外篇的改编权。

综上,作为小说改编权、摄制权的购买方,在签署小说改编权转让协议或者授权协议时,不仅应当对改编范围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还应考虑到后续可能出现的因素,如小说再版、小说内容修订以及小说出番外篇等情形。

3.小说改编权的期限?

尽管王晓頔主张《转让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授权金狐公司行使改编权,期限为三年”,金狐公司单方删除了转让期限为三年的条款,但其主张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首先,《转让协议》中并未附加期限;其次,《转让协议》中“金狐公司承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不会向第三人转让或授权所获权利”的条款,恰恰说明金狐公司受让取得的改编权不止三年。

关于原告与被告的真实合意我们无从得知,但实践中像本案《转让协议》这样未对期限做出任何约定的协议并不多见。该案也给小说作品权利人以提示:在签署小说改编权相关协议时,要注意授权期限的问题,如协议中未附加期限的,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永久期限。此外,被授权一方也应注意审核授权期限,考虑授权起点以及作品是否完成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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